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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建字[2016] 24号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县(市、区)、市属开发区住建局(建设局),各有关单位: 2015年8月,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《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》(DB37/5043-2015,以下简称《设计规范》),明确了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各项技术要求。为贯彻执行好《设计规范》, 一、 全面执行《设计规范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,我市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的新 建民用建筑(含保障性住房)应一律执行《设计规范》,并至少达到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(GB/T50378-2014)一星级要求。执行时限以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(不含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重新申报)时间为准。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,提出更高星级标准要求,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。 二、 明确市场主体职责 (一) 建设单位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负总责,在进行设 计招标或者委托时,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要求。组织工程验收时,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验收内容。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,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。 (二) 设计单位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,把绿色建筑 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、给排水、暖通、电气等各个专业,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。同时,应对照《技术要点》进行自评估,填报《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表》(见《技术要点》附录),作为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必要资料。 (三)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《设计规范》、《技术 要点》等进行审查,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。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、填报《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表》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,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。 (四)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,编 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,实施绿色施工。 (五) 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规范、施工图设计 文件及绿色施工方案,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,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。 三、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,对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执行《设计规范》、《技术要求》等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。建筑节能、勘察设计、工程质监等相关管理机构,要明确分工,密切协作,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各项管理工作。对未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,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部落实的项目,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,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。 附件:《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(试行)》(注:附件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.sdjs.gov.cn下载)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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